关于加快建设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十二五”期间,全省认定30个左右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以下简称文化园区(基地),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给予政策扶持。
二、文化园区(基地)内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
三、对文化园区(基地)内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纳入地方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文化园区(基地)内由省直接调度的重大建设项目,符合独立选址项目建设用地条件的,由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四、文化园区(基地)新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及公共文化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
五、文化园区(基地)自批准之日起收取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提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廉租住房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等支出后,统筹用于文化园区(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对省外文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文化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文化园区(基地)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七、文化园区(基地)新建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及文化科技研发重点实验室等,被认定为省级和国家级的,给予100至200万元奖励。
八、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地方分享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给企业。
关于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一、各地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省、市文化建设资金投入要向农村文化建设倾斜。
二、企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农村文化事业的公益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