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文化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八、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文化高新技术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各项行政性收费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免征。
九、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适用13%低税率征收增值税。电影制片企业销售电影拷贝、转让电影版权取得的收入,电影发行企业取得的电影发行收入,电影放映企业在农村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十、对文化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一、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参股、控股或独资等形式,兴办政策允许的、符合我省文化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文化企业,并放宽企业注册条件。凡组建集团公司的,其母公司注册资本可降低至3000万元,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可降低至5000万元,子公司可降低至3家。
十二、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安徽省著名商标。对新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文化企业,从驰名商标奖励经费中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的文化企业,省级文化强省建设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十三、积极推动文化标准化建设,主持新制(修)订文化领域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文化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其中,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的文化企业,奖励资金从试验区专项资金中支出。
十四、鼓励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产业集团全资与控股企业探索开展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
十五、文化产品获得国家级大奖,给予获奖单位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全国重点文化出口名录的企业和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