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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2012修正)


  第十八条 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违法建筑案件不及时上报处理,未作出处罚的,责令改正;已越权作出处罚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该单位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规划,不能补办手续的违法建筑以罚款代替拆除处罚的,对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违法建筑按照工程造价实施处罚时,未按要求核定工程造价,核定工程造价畸低,导致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明显不相适应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问责;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作出拆除决定的违法建筑,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监督当事人按期自行拆除,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应当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未及时报请市城管执法局发布通告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市执法支队对直接查处的违法建筑案件和督办的案件负有渎职、失职责任的,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按照本规定实施问责。

  第二十三条 对市执法支队和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实施问责,由市城管执法局组织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后由市城管执法局局务会议研究作出问责、不予问责的决定或建议问责的意见。

  涉及区政府干部管理权限的,市城管执法局应当向问责对象所在辖区政府提出问责建议,区政府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问责或者不予问责的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在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书面送达问责对象。决定暂扣执法证件的,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在收到问责决定3个工作日内将执法证件收缴上交市城管执法局,被暂扣执法证对象同时停职离岗培训。

  第二十四条 在调查中发现谎报、瞒报、拒报违法建筑情况及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建议有关部门依照《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实施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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