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日常巡查发现涉嫌违法建筑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当场制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施现工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有效制止当事人的建设行为。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对于日常巡查发现的违法建筑案件,应当依照审批程序当日报请立案,立案后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收集相关证据和询问等工作,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区执法大队接到举报违法建筑行为的,应当在接到举报后的1个小时内向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报告,区城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接报后应当立即指派片区负责人前往现场,并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实施查处。
第八条 对于辖区内违法用地的建筑行为,各区城管执法局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先行制止当事人建设,并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国土部门依法查处。
第九条 违法建筑案件适用一般程序进行查处。作出处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辩、陈述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
市执法支队、各区城管执法局、各区执法大队应当按照《案件处理审批权限规定》和《案件会审制度》,对案件逐级进行审核,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后,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违法建筑面积超过800平方米或罚款超过80万元的,应当按照《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件处罚权限的通知》的规定立即向市城管执法局移送,不得截留案件越权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有权指派市执法支队调卷查处由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亦可指定各区城管执法局查处本应由市城管执法局查处的案件。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处以罚款需要以违法工程造价作为依据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有资质中介机构核算的工程造价结算书。当事人拒不提供工程造价结算书或工程造价结算结论畸低的,各区城管执法局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违法工程造价进行核算。
各区城管执法局在违法建筑案件处罚会审时,应当对工程造价进行评审,保证处罚公正、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