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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2012修正)

海口市违法建筑查处和问责的若干规定
(2008年6月2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办〔2008〕167号文件发布 根据2012年4月1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海府[2012]27号《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时发现、查处各类违法建筑,有效遏制新建违法建筑现象的发生,切实维护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正常秩序,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违法建筑查处工作中不作为、乱作为等不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理,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整治违法建筑的决定》、《海口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与《海口市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行政问责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对本辖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或不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擅自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市执法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各区执法大队对违法建筑的查处工作,并具体查处重大违法建筑案件。

  第三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日常巡查、接受举报等方式发现违法建筑。

  违法建筑的发现、查处和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实施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有错必究,责任与过错相对应,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筑日常巡查、举报处理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对违法建筑查处的能力和效率,将违法建筑查处责任落实到路段的每一名执法人员。

  各区城管执法局、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辖区各类建设行为的监控,确保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筑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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