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自治区协调会商机制领导小组,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自治区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和公安厅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厅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筹备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和业务部门处级负责人会议的召开;起草《会议纪要》印发有关成员单位,督促落实会议作出的决定、纪要等事项;编写《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重要信息》,反映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的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线索;分析研判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重大经济政策出台可能出现的经济犯罪活动,并提出有关对策建议;做好会务保障工作。
协调会商机制成员单位包括:自治区公安厅、高级法院、检察院、监察厅、财政厅、商务厅、审计厅、国资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药监局、国税局、烟草专卖局、银川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宁夏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自治区金融办、知识产权局、外汇管理局宁夏分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相关业务部门为协调会商机制的联络单位,各确定一名处级联络员承担联络任务,在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一是参加有关会议并负责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工作;二是负责与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及成员单位日常工作的对接;三是配合执法机关查处和办理有关案件;四是提请协调会商机制办公室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阶段性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建议和措施;五是完成协调会商机制下的临时性工作任务。
四、工作机制
协调会商机制原则上通过召开会议落实协调会商工作任务。
(一)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原则上遵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公安部及上级领导同志的指示,或根据年度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专项工作需要,由自治区公安厅召集并负责筹备,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参加。主要任务是:公、检、法等相关成员单位通报当前经济领域重大经济违法犯罪情况、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重要信息;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对策及措施;制定或修改工作制度,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
(二)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成员单位业务部门负责人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牵头单位公安厅确定时间和内容,成员单位业务部门有关处级以上负责人参加,会后将会议情况报告政府相关副秘书长。会议的主要任务是:通报办案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和经济管理方面的制度缺陷和管理漏洞等问题,研究完善相关措施的建议;通报新发布实施的有关重大经济改革政策规定、经济犯罪动向,分析研判可能出现的影响我区经济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对重大情况信息进行协商研判,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重大案件防控工作预案,确保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启动预案,做好人员和资金的控制工作;研究建立完善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监督、防范、侦破体系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