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2〕16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23日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为促进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刑事执法与行政执法、经济金融监管的有效衔接,畅通信息交流沟通渠道,构筑协作配合平台,努力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保障和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工作会议纪要》(国阅〔2007〕44号)要求,建立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
一、性质目的
打击经济犯罪协调会商机制(以下简称协调会商机制),是各部门在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中加强协调和配合的载体,目的是在正常的司法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逐步形成完整的监督、防范和打击体系,建立健全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协作长效机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全区社会稳定。
二、主要任务
协调会商机制的主要任务:一是对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问题、重要事项、重点案件进行会商,建立信息灵通、反应迅速、协调有效、打击有力的协作机制,促使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整体合力;二是及时沟通各部门间关于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大问题、重点案件等相关信息,研究解决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中遇到的法律、政策问题,全面提升预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提高对经济领域重大、突发经济犯罪案件的应急处理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地控制涉案人员和资金,获取并固定相关证据,为依法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创造条件;四是在充分履行各自职能的基础上,与各部门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各部门间预防和打击经济犯罪的长效协作机制。
三、组织领导
协调会商机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运行,由自治区公安厅牵头,各成员单位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实施并负责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