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等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海府〔2012〕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2012年3月15日十五届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修改下列4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通告》(海府〔1995〕77号)
删除第三条。
二、《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海府〔2009〕51号)
删除第五条(三十四)中的“依法查扣商业经营活动中为招揽顾客使用的高功率喇叭或音响器材”。
三、《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陆生野生动物经营的通告》(海府〔2010〕90号)
删除第四条中的“已经制作的,限2010年11月15日前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强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