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海府办〔2012〕10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管理,发挥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金使用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专款专用、以收定支、略有节余的原则。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编制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部门专项预算资金管理,其中:用于扶持“菜篮子”建设(含平价商店建设)不低于30%。由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价调办”)商财政等相关部门每年底提出下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价格调节基金使用应符合《
海口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价格调节基金:
(一)因执行政府依法采取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而受到经济损失的;
(二)因执行政府定价导致成本与销售价格倒挂造成严重亏损的;
(三)为平抑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异常波动政府应给予价差补贴、贷款贴息的;
(四)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大幅度上涨而影响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需要补贴的;
(五)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稳定而给予临时补贴的;
(六)对“菜篮子”建设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的政府储备,给予补贴、补助或者贷款贴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