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定期巡查、抽查及专项治理等方式,加强对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开发建设过程中的土地利用行为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海南省有关保障性住房技术规定及基本建设程序。
在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中,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七条 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应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第十八条 获得批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二)限价商品住房的预售参照商品住房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促进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涉及住房建设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限价商品住房工程质量负总责,参建各方主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负担项目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并纳入限价商品住房建设总成本。
第三章 配售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全体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并由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年龄届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可单独作为申请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第二十二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可以申请购买一套政府统筹建设的限价商品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常住城镇户口;或者与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含法人及其它组织)建立劳动关系并工作满8年或在本市城市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满8年,并实际缴纳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满8年。
(二)申请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市公布的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线标准。
(三)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或现自有住房经鉴定属危房;或者申请人家庭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公布的住房困难线标准。
(四)申请人家庭人均财产值低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中等收入线标准的6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