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2〕9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本市住房保障制度,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的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10〕64号)、《海南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琼府〔2010〕66号)、《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琼府办〔2010〕1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市政府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位,并向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供应、运营和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配售核准、严格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限价商品住房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具体负责本办法及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组织实施的相关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土地、财政、监察、价格、统计、公安、人社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限价商品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建设管理
第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应当符合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及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批准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