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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现代服务业发展、新兴产业创业投资等专项中,应对新一代信息技术及“两化”融合、“三网”融合、物联网、云计算技术研发和应用等项目在资金安排方面予以倾斜。省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通信信息基础网络管线穿越公路、铁路、桥梁、河道等收费减免标准和铁路、地铁沿线移动通信网络覆盖接入费减收标准。对通信枢纽、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物联网示范应用中心、云计算中心等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原则上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电力部门要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对中原数据基地、中国移动呼叫中心、中国移动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等项目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创新支持方式模式,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内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银行贷款利息实行先付后贴,吸引金融机构和其他社会资本进入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站机房、通信塔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维护。统筹运用各类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带动作用,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发展。

  (三)强化建设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对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简化审批流程,依法优先为电信运营企业办理规划建设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竣工验收、电力配套、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开放政府机关、住宅区、商业(办公)楼宇、高校、机场、车站、地铁、展馆、旅游景点等所属建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公共设施,支持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乡通信信息网络与电力、交通、水利、教育等专用通信网基础管线和各类基站的共建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保护力度。各级政府要将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公安部门要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要严把废旧金属收购站点的市场准入关,宣传、环保、无线电管理部门要加强保护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强化舆论引导,积极消除公众对基站铁塔电磁辐射的片面认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或迁移通信管道、杆路、基站、铁塔、机房等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遇有城区改造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要征得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所产生的迁改费用由提出改动或迁移要求的单位承担,依照建设成本给予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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