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需由省政府作出表彰决定的,由主办单位代拟表彰决定稿,送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
第十三条 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的审批表中“批准机关意见”栏,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省政府填写,加盖“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专用章”。审批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照规定格式统一印制。
四、条件和数量
第十四条 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控制评选范围、标准、条件、比例、名额,确保奖励表彰的先进性、典型性、代表性、公平性。
第十五条 行政奖励表彰对象的评选,要以政治表现、政绩成效、贡献大小为衡量标准,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受到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必须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在有关领域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
功绩卓著,做出杰出贡献,经过一定时间检验,在全省堪称楷模的,授予荣誉称号;成绩特别优异,做出突出贡献,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给予记功(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成绩突出,做出较大贡献,在全省有较大影响的,予以通报嘉奖。
第十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名额数量,按以下原则分别确定:
(一)对集体奖励表彰的数量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每次行政奖励表彰的集体数量原则上不超过40个。
(二)对个人的奖励表彰数量比例分别为: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1?;记一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3?;记二等功人员一般不超过参评人员总数的5‰;通报嘉奖的人员比例视情况从严掌握。每次行政奖励表彰人员的数量原则上控制在120人以内,县(处)级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行政奖励表彰总数的20%。对副厅级及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进行奖励表彰,确需奖励表彰的,需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对特殊情况的奖励表彰按照审批权限确定。
五、待遇和经费
第十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对获奖的集体颁发奖牌和奖励证书。对获奖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和一次性奖金(奖品);对通报嘉奖的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奖牌、奖章和奖励证书按统一规格、标准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