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分为常设项目和即时性项目。常设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有一定评选周期的奖励表彰。常设项目的评选周期一般为3至5年。常设项目因情况发生变化,经省政府批准,可以调整或取消。即时性项目指:经省政府批准,对在全省重要的阶段性工作或有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的一次性奖励表彰。
三、审批程序
第七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实行奖励计划申报管理制度,未经申报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奖励计划申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办单位于上年度11月月底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下年度行政奖励计划,申报的内容包括:奖励表彰的理由依据、表彰周期、奖励种类、评选范围、评选名额、经费数额及拟使用情况等。
(二)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被确定为常设项目的,逢评选周期,主办单位应在开展奖励表彰工作前1个月书面报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开展。
(三)属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进行即时性奖励表彰的,由主办单位提前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申请,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
第八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规定,应报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于每年3月月底前向国务院提出申请。
第九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应及时在省级主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不进行公示。
第十条 经省政府批准的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由主办单位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省政府批准意见和行政奖励表彰项目的性质、特点,制定具体的评选办法并印发实施。
第十一条 省政府工作部门或省辖市政府申请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应向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书面申请,经省政府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省政府工作部门不得在部门发文中设定省政府行政奖励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