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政〔2012〕76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行政奖励表彰暂行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我省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加强对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以省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奖励表彰(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奖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必须是对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事项。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以分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的副省长为组长的行政奖励表彰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组成,负责对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范围、条件、名额、待遇等进行审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承办具体工作。
第四条 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主办单位应是省政府工作部门。
二、奖励项目
第五条 按照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先进性的要求,统筹考虑,综合平衡,合理设立省政府行政奖励项目。设立原则是:
(一)涉及国计民生的重大事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中心工作和重大任务,或在有关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并在国际、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工作事项。
(二)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必须由省政府行政奖励的事项。
(三)国家设立的奖励表彰项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应设立的。
(四)其他需要省政府行政奖励的项目。相同或相近奖励项目不重复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