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担保费补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担保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三)担保费支付凭证和银行到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运输费用凭证;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七条营业税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税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营业税完税凭证;
(三)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十);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五项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二)企业完税凭证。
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定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聘用证书;
(三)企业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须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工业主管部门,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