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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五条担保费补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担保费补助申请表(附表十七);

  (二)担保合同和银行借款合同;

  (三)担保费支付凭证和银行到款凭证。

  第二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六条运输费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运输费补贴申请表(附表十八);

  (二)年销售收入证明材料、运输费用凭证;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七条营业税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营业税补贴申请表(附表十九);

  (二)营业税完税凭证;

  (三)新注册企业营业执照;

  (四)工业企业主辅分离证明材料。

  第二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八条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补贴申请表(附表二十);

  (二)学历证书或职称证书;

  (三)三年以上劳动合同;

  (四)五项保险缴纳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九条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障性住房购买指标申请表(附表二十一);

  (二)企业完税凭证。

  市工业主管部门核定指标,报市政府批准后,市住建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安排。

  第二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三十条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奖励申请表(附表二十二);

  (二)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合同及聘用证书;

  (三)企业完税凭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第二十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本细则第二条“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须将有关材料提交市工业主管部门,由市工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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