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制标、采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制标、采标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条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型企业等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专利奖励的分两类:
申请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附表十四);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附表十四);
(二)专利技术证明材料;
(三)产品投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五);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上市融资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六);
(二)海南证监局验收文件,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