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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质量体系认证(ISO9000)、环境体系认证(ISO14000)和职业健康安全体系认证(OHSAS18000)的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九条制标、采标奖励资金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制标、采标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一);

  (二)企业主导制定(或修订)标准的证明材料;

  (三)采标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条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发展循环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二);

  (二)循环经济试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企业认定证书;

  (三)节能产品列入国家或省推广目录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一条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技术创新平台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三);

  (二)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或创新型企业等认定证书。

  第十九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二条专利奖励的分两类:

  申请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附表十四);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试点企业认定证书。

  申请专利技术投入生产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专利奖励审批表(附表十四);

  (二)专利技术证明材料;

  (三)产品投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三条鼓励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药研发和自主创新资助申请表(附表十五);

  (二)国家药监局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

  (三)在本市投入批量生产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二十四条上市融资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上市融资奖励申请表(附表十六);

  (二)海南证监局验收文件,或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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