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投产证明材料;
(三)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完税凭证;
(四)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土地款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五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六条税收扶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附表七);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五)企业完税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设备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备资助申请表(附表八);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五)设备购置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医药生产企业设备购置总额,包含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支出,即与GMP厂房建设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电仪设备、纯化水系统、安全生产智能监控、配电、管网铺设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