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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二)企业投产证明材料;

  (三)投产后当年或第二年完税凭证;

  (四)土地出让或转让合同;

  (五)土地款支付凭证。

  第十一条 申请《规定》第十五条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海口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二条 申请《规定》第十六条税收扶持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工业企业税收扶持申请表(附表七);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固定资产投入凭证;

  (五)企业完税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规定》第十七条设备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设备资助申请表(附表八);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文件;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

  (五)设备购置凭证;

  (六)项目投产证明材料。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医药生产企业设备购置总额,包含GMP厂房的配套建设支出,即与GMP厂房建设相关的空气净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气电仪设备、纯化水系统、安全生产智能监控、配电、管网铺设等设备的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品牌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品牌奖励申请表(附表九);

  (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或地理标志产品称号的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请《规定》第十八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请表(附表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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