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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税收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二);

  (二)企业完税凭证。

  为了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医药企业基数保持三年不变,自第四年起,以前三年中最高年纳税额为下个周期的基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医药企业,该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产值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30% 以上的,奖励基数周期延长为五年不变。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总部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总部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四);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四)总部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零地技改项目”是指第一次规划建设完成后,经重新报建的技改项目。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

  (五)土建工程投资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投产证明材料;

  (七)技改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四条土地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申请表(附表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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