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申请《规定》第十条税收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收奖励申请表(附表二);
(二)企业完税凭证。
为了扶持医药产业发展,医药企业基数保持三年不变,自第四年起,以前三年中最高年纳税额为下个周期的基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产品的医药企业,该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产值占企业全部销售产值30% 以上的,奖励基数周期延长为五年不变。
第七条 申请《规定》第十一条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经营团队奖励申请表(附表三);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第八条 申请《规定》第十二条总部经济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总部经济奖励申请表(附表四);
(二)年度销售收入证明材料;
(三)企业完税凭证;
(四)总部企业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零地技改项目”是指第一次规划建设完成后,经重新报建的技改项目。
申请《规定》第十三条“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零地技改”项目资助申请表(附表五);
(二)技改项目备案文件;
(三)技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备购置合同及清单、付款凭证;
(五)土建工程投资付款凭证;
(六)项目完工、投产证明材料;
(七)技改项目规划、建设许可文件。
其它行业项目以项目投产时间计算,医药项目以企业提交GMP认证申请时间为准(须取得相关机构受理证明文件)。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设备购置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购置时间向前追溯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第十条 申请《规定》第十四条土地款奖励的,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新建企业土地款奖励申请表(附表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