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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府办〔201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海口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海口市关于加快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落实《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按规定安排海口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兑现《规定》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和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

  前款所称的“扶持工业发展的其他支持”的资金主要用于完善市政基础设施等应由市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而未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的应急事项,不得直接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

  兑现政策发生的相关工作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兑现专项资金总额的1%。

  第三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工业企业除了具备《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的条件,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经营地址都在本市范围;

  (二)有固定的厂房和相应的生产设备;

  (三)食品药品生产企业无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申请优惠扶持政策的企业,除提供本细则规定的各单项优惠扶持政策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如下基本材料:

  (一)工业发展资金申请报告;

  (二)海口市工业发展资金申报书(附表一);

  (三)法人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附属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市工业主管部门依据上一年度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按照工业总产值增长幅度不低于全市工业平均水平,依据数额排序确定年度“海口工业企业10强”,由市政府颁发奖牌,并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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