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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区县经营性用地集中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


  现场查勘应当认真细致,反馈的情况应当与地块现状实际情况相符。

  第十一条 市局土地利用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及天津土地交易中心现场查勘反馈情况,对申请进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交易的土地出让项目进行审核,2个工作日内提出备案意见,报市国土房管局主管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土地出让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

  (一)没有进行或完成土地收购整理,未达到“净地”条件的;

  (二)土地使用权未收回或存在抵押、查封及权属纠纷等问题;

  (三)拟出让用途与规划用途不符的;

  (四)出让底价低于评估确认地价,或计算政府收益部分(扣除征地、房屋征收补偿等整理费用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低于出让底价25%的;

  (五)有失公平竞争的限制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项目。

  第十三条 经局领导批准同意的土地出让项目备案审核意见,加盖市国土房管局公章反馈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对准予备案的,市局土地利用处应当将准予备案通知及备案资料一并抄送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应当做好备案地块出让的相关准备工作。

  未予备案的,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反馈意见,对原土地出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做好涉及的相关工作,重新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提出备案申请。

  第十四条 土地出让项目备案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备案登记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备案意见。

  第十五条 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确保土地出让项目报备资料内容的详实和准确。

  对于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前,发现土地出让项目报备资料内容存在失实、有误及其他有失公平竞争等问题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依法变更或撤销原备案意见,并暂缓或停止在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进行土地公开出让工作。

  对于已经出让的土地,因土地出让项目报备资料内容存在失实、有误及其他有失公平竞争等原因导致后续工作产生问题的,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责任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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