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发〔2012〕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
为夯实财源基础,增强财政收入发展后劲,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贵港市本级纳税大户企业税收增长奖励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及对象
(一)奖励范围:2011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201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的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从次年起列入奖励范围。
(二)奖励对象:进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增幅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
二、奖励办法
从2012年起,以上年企业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税收增长目标。1.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收超过增长目标部分的5%给予奖励,并以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2.对纳入奖励范围且当年实际入库税收未超过增长目标的企业不予奖励。企业全年入库税收正增长的,以当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税收负增长的,以上年实际入库税收为基数测算下一年度增长目标。具体增长目标如下:
(一)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5%,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5%的部分给予奖励;
(二)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500万元低于8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2%,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2%的部分给予奖励;
(三)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8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20%,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20%的部分给予奖励;
(四)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低于4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8%,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8%的部分给予奖励;
(五)全年实际入库税收达到4000万元低于6000万元的企业,税收增长目标为16%,对当年税收增幅超过16%的部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