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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完善机构编制管理方式,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自治区编办、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定编定岗不定人的用人机制,深入实施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完善竞聘上岗、公开招聘、绩效考核、奖励等人事管理政策,规范聘用合同订立、变更、续订等重点环节,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组织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特设岗位试点工作。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确保队伍稳定、社会稳定。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自主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进行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有竞聘上岗正式聘用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等各类社会保险。(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编办负责)
  (5)健全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工作数量、质量和服务对象满意度、居民健康状况改善等指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医务人员进行综合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助和医务人员收入水平挂钩。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将综合改革以奖代补资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6)完善分配激励机制。全面落实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务人员合理收入水平不降低。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负责)
  (7)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综合改革,认真按照自治区部署要求,以理顺城市社区卫生管理体制为抓手,重点抓好领导体制、编制管理、监管机制、政府补偿、管理形式、两块牌子管理体制等六个方面工作,加快健全和完善政府主导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各市人民政府负责,自治区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8)加快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2012 年上半年完成债务核实和锁定工作,多渠道筹集并落实化债资金,2012 年底基本完成债务剥离和债务化解工作,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负责,自治区审计厅、监察厅配合)
  10. 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
  (1)调查摸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年服务能力建设实施效果,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研究编制“十二五”时期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规划,编制2012 年度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计划方案。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达标率进一步提高。自治区财政投入专项资金,按照“产权清晰、管理规范、标识统一”的原则,继续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着力推进实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项目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财政厅和各市人民政府负责)
  (2)规范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以自治区为单位建立涵盖基本药物供应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绩效考核等为基本功能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衔接,严格按照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相衔接的信息服务平台,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规范化水平。(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
  (3)制定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4)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特设岗位计划”,通过公开招聘优秀卫生专业人才或医科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担任“特岗医生”,引导和鼓励医科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充实基层医疗人员队伍,不断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技术水平。制定特设岗位医生的培训、考核、流动等相关优惠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财政厅、教育厅负责)
  (5)出台并落实城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职称前到农村开展卫生服务工作的政策。(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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