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发展基本医保之外的健康保险产品,满足多样化的健康需求。鼓励企业、个人参加商业健康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研究制订鼓励我区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基本医疗保险发展的试点实施方案,选择柳州、梧州市作为试点市。(广西保监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负责)
(二)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
8. 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政府投资建设的村卫生室全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零差率销售;制定完善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完善村级基本药物实施政策措施,制订《广西村卫生室管理办法》、《广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细则》等,加强村卫生室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工作。对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试点。摸底测算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本情况,研究制订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策措施。鼓励公立医院和其他医疗机构优先使用基本药物。(自治区卫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物价局、编办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全面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 号),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监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药物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探索建立短缺药品监测机制,对用量小、临床必需的紧缺品种可采取招标定点生产等方式确保供应。建立自治区级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使用管理信息系统,落实集中付款和供应配送政策,提高及时配送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监察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3)完善基本药物目录。规范自治区级基本药物目录增补程序,科学调整我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更好的适应基层基本用药需求。同步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自治区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物价局负责)
(4)保障基本药物生产供应。加强并完善由供货企业自主选择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自行配送的现行基本药物配送机制,提高配送到位率。鼓励发展现代物流等多种手段,提高配送服务能力。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优化结构,实现规模经营。(自治区卫生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商务厅负责)
(5)继续实行基本药物电子监管,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建立和完善基本药物检验监测体系,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评价。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提升对基本药物实现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6)密切追踪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对药品生产流通行业的影响。研究药品生产流通秩序和价格形成机制。(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商务厅、物价局、卫生厅负责)
(7)研究高、低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使用等政策。(自治区卫生厅负责)
(8)加快建立基本药物供应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自治区卫生厅、监察厅、工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物价局负责)
9.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
(1)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行政村村卫生室严格实行一般诊疗费。(自治区卫生厅、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办法,对完成考核指标任务的,自治区财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办法进行补助。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政府核定并全额安排。(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