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老年人社会管理。
1.推进基层老龄工作机构和老年群众组织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引导老年群众组织规范发展,发挥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作用。到“十二五”末,全市城镇社区和农村社区(行政村)协会组织分别达到95%和80%以上,符合登记条件的要全部登记管理,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实行备案管理。
2.加强老年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老年群体特点,研究探索老年思想政治工作新形式、新途径。把老年教育纳入各地工作重要议程。充分发挥老年党组织、老年群众组织和老年大学的纽带作用,通过举办讲座、学习班、培训班、形势报告会,实现“老有所教”。
(七)老龄科研。
1.开展老龄问题研究。各涉老部门和人口科研机构要围绕老龄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开展区域性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研究工作,为推动老龄事业发展提供科学的理论依据。
2.加快推进老龄事业信息化建设。以老龄事业统计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市、县(市、区)老龄事业信息数据库,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高度重视老龄问题,切实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领导,把老龄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老龄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老龄事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推动老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制度。老龄委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职能,履职尽责,共同推进《规划》任务的实施。各级老龄办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综合协调、督促检查的作用,督促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如期完成《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确保《规划》顺利实施。
(二)建立多元长效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老龄事业投入的主渠道作用,逐步建立老龄事业投入保障机制和资金增长机制。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老龄事业的扶持力度。制定和完善社会资金投入激励机制,鼓励吸引社会力量和资金投入老龄事业,倡导社会各界以多种形式对老龄事业进行慈善捐赠。
(三)加强老龄工作机构建设。各地要建立健全老龄工作机构,在机构建设、人员编制、办公条件、工作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把老龄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使用纳入整体计划,加强老龄工作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
(四)加强老龄宣传工作。不断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有利于老龄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人口老龄化形势和有关老龄理论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社会的老龄意识。利用“重阳节”、“国际老年人日”等重大节日,组织开展系列敬老爱老助老活动,营造支持老龄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