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鼓励消费分布式能源。加大太阳能和风能的开发利用力度。发展弱光响应好的薄膜太阳能电池,鼓励城乡居民积极使用太阳能。加快农村户用沼气发展,结合畜禽规模化养殖,建成一批集中供沼气示范项目。鼓励消费未纳入能源消费总量统计的分布式能源,有效弥补能源供需缺口。
五、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市场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完善工作机制,健全激励政策,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依法监管,推动全民节能,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一)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机制。
1.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市、县(市、区)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领导责任,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发改委切实加强节能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动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交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办作为各领域节能管理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工业、建筑、交通、商业和公共机构领域节能工作。
2.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市、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工作负总责,把节能目标任务逐级分解落实到下一级政府和重点用能单位,并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绩效和国有企业业绩管理,严格实行问责制。强化部门节能责任,建立部门节能工作评价制度,每年对有关部门落实节能政策情况和节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企业作为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必须明确节能目标责任,制订工作计划。重点用能单位每年向节能管理部门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3.建立总量约束机制。组织开展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研究,提出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的有效措施。加强各地能源消费跟踪监测和调控,并根据能源消费增量指标进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探索对能源消费增长过快的地方和企业实施总量调控的手段和政策。
4.强化节能评估审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把高耗能项目审批关。促进项目单位在项目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中落实节能措施,特别是对高耗能项目严格实行节能验收制度。
5.实施预警调控机制。加强节能形势分析和预警预测工作。对完成目标有困难的地区和企业加强指导督促,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对完成节能任务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实施区域限批,确保完成节能目标任务。
6.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支持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引导和支持工业、交通、建筑、商业、公共机构等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积极培育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体系,使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
(二)加大引导力度,健全激励政策。
1.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支持我市重点节能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建立节能项目投入长效机制,积极支持重大节能技术研发、装备及重点节能工程。
2.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导向作用,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制度,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优先纳入政府采购目录,逐步提高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中的比重。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促进节能降耗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执行税收优惠,落实先进节能环保技术设备及其关键零部件进口的税收优惠。
4.加强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节能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应收帐款抵押、股权质押、保理等方式,扩大节能项目的资金来源。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节能主管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或项目的节能成效作为前期审贷和加强贷后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5.完善价格调控政策。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加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力度,扩大实施范围。鼓励余热余压发电上网,完善居民阶梯电价,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节约用电。研究能耗限额加价政策,发挥价格杠杆在节能降耗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