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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政府补贴

  中央财政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省、市、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35元;以此类推,每提高一档缴费标准,政府补贴增加5元,最高补贴为70元。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其余部分,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区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试点县区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在实施之日起两年内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养老保险费的缴费补贴,扩权强县试点县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非扩权强县试点县区按3:7的比例由市、县区两级财政分担。

  对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重度残疾人,县区政府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0元的标准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加快信息系统建设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提高经办效率和规范经办管理,试点县区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建设,切实夯实工作基础。要按照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新农保统一软件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函〔2011〕901号)要求,清理完善前期基础数据,规范处理业务经办工作,尽快完成新农保统一软件的上线。

  四、加强经办体系建设

  市、县区要根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需要,尽快落实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建立健全统一的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充实经办力量。试点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实行精确管理,提高服务质效。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市级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按全市参保总人数核定,纳入市财政预算,试点县区新型农村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县区财政预算,具体办法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提供强力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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