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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广府函〔2012〕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11〕30号)规定,我市苍溪县、剑阁县、利州区和元坝区相继开展了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2012年将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我市旺苍县、青川县、朝天区也将开展国家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为确保各地严格按政策规定精心组织实施,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抓好制度衔接

  (一)新农保制度与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规定的老农保制度(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平稳衔接。

  1、60周岁以上并已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农村居民,在按标准发放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加发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

  2、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含按规定记账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

  (二)我市先期按川劳社函〔2009〕190号文件探索建立统筹城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县区,要积极研究衔接办法,制度模式、筹资方式、经办管理和计发办法等要与国发〔2009〕32号、国发〔2011〕18号等文件相关政策一致,尽快规范完善,逐步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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