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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2〕124号)


各县(区)卫生局、各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和《抗菌药物临床运用指导原则》相关要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学习,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完善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对医师授予相应抗菌药物处方权。

  二、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本单位实际,加强对抗菌药物遴选、采购、处方、调剂、临床应用和药物评价的管理,制定本机构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并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一通用名称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未经备案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三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超过50种,二级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品种、品规不超过35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只能选用基本药物(包括增补品种)中的抗菌药物品种。

  三、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管理的原则,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于2012年9月15日前完成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备案工作。

  四、市直市管医疗机构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抗菌药物申请备案正式文件和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表(见附件)盖章分别报送至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和中医处(同时报电子文档)。

  联系人:彭军华 熊玉申

  联系电话:83986757

  电子邮箱:ncwsdax@163.com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抗菌药物供应目录表

  单位名称:
  报送日期:
分类通用名规格剂型使用级别(1.非限制 2.限制 3.特殊)
1、B-内酰胺类
青霉素类    
    
    
    
    
    
    
    
头孢菌素类    
    
    
    
    
    
    
    
其它β内酰胺类    
    
    
碳青霉烯类    
    
    
2、氨基糖苷类
氨基糖苷类    
    
    
    
    
    
    
3、大环内酯类
大环内酯类    
    
    
    
    
4、林可胺类
林可胺类    
    
    
    
5、糖肽类
糖肽类    
    
    
6、四环素类
四环素类    
    
    
7、喹诺酮类
喹诺酮类    
    
    
8、磺胺类及磺胺增效药
磺胺类    
    
    
9、硝基咪唑类
硝基咪唑类    
    
    
10、呋喃类
呋喃类    
    
11、抗真菌类
抗真菌类    
    
    
12、其它类
其它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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