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土资源部门:按照“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调度,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业主单位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组织专家和专业队伍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的成因、险情进行分析调查和评估,建立应急监测网络并提出趋势预测意见,及时制定抢险救灾方案和灾民紧急撤离路线、安置地点;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及时上报地质灾害信息。
(三)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经费预算,建立本级地质灾害搬迁治理专项基金,组织、分配和拨付搬迁治理及抢险救灾资金;负责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建部门:负责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建议及设计文件等,对建筑行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及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巡查、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对因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致灾责任人限期进行治理,对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隐患,督促项目法人做好应急处置和治理工作。
(五)规划部门:负责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编制依据的组成部分;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不予批准相应的规划。
(六)交通运输部门:严格执行交通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三同时”制度;组织和督促本部门有关单位实施对公路沿线及两侧公路建设中形成的高陡边坡、不稳定斜坡进行巡查、排查;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要立即上报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督促因公路建设引发地质灾害的责任单位对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业主落实险情巡查、监测和防灾措施。
(七)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各大、中、小学和幼儿园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险情的巡查、检查和监测;督促各学校开展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落实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临灾预警信号、人员财产撤离路线,设立警示标志;督促投资兴建的学校教育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建议,负责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好防灾措施;负责普及中小学生地质灾害防灾知识;负责对危及学校安全的地质灾害事件的报告和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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