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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4.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自查自报管理系统的升级改版,编制自查自报工作操作手册,下发至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
  5. 培训内容为实施自查自报工作的方法、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标准的应用、自查自报步骤、数据库操作等专业知识。区安监局五个督导组对培训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培训不到位或效果不好的乡镇(街道)要组织重新培训。
  (四)全面实施阶段(2011年6月1日起全面实施)。
  在全区范围内全面推行自查自报系统工作。区自查自报督导组按照分工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进行督导。
  1.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在每季度内对上一季度自查自报工作按比例要求进行核查;同时行业主管部门还应对乡镇(街道)组织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于本季度最后一日前向综合监管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2.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自查自报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对其实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率,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并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挂账管理。
  3.综合监管部门(区安委会办公室)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自查自报工作进行抽查,并向区安委会作出专项督查报告。及时总结各阶段工作经验,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和企业中树立典型,适时组织现场交流、观摩会等形式,提供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相互提高的平台,不断促进自查自报工作的开展。
  4.自查自报督导组不定期抽查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自查自报工作情况,及时作出阶段性工作总结讲评,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5.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监管联动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对自查自报工作情况进行系统分析。汇总整理全区自查自报工作各项数据,形成自查自报调研报告,并根据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情况和各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状况,有针对性的组织行业、乡镇(街道)开展专项整治。
  6.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政府督查、监察部门,对综合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并将其列入年终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自查自报工作是2011年全区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充分认识自查自报工作的重要性,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全面组织实施,保证自查自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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