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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各安委会成员单位、乡镇(街道)要成立自查自报工作组,组长由主管领导担任,并抽调专人(3至5人)负责系统推广应用工作,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工作方案。
  三、实施步骤和时间安排
  自查自报工作分为动员部署、企业调查摸底、宣传培训、全面实施四个阶段(任务分解详见附件3)。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1年1月1日至31日)。
  1.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统一思想,明确职责,研究确定自查自报系统推广工作实施方案。
  2.召开全区推广大会,宣传推广自查自报系统工作的目的意义,明确各部门职责,部署各阶段任务和具体工作措施。
  3.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要分别召开分管行业和属地企业的动员部署大会,对自查自报系统推广工作进行宣传动员。
  4.由区安监局牵头,会同区经信委、区信息中心,做好自查自报系统基础硬件搭建及网络架设工作。
  (二)企业调查摸底阶段(2月1日至3月31日)。
  1.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企业调查摸底标准,下发《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详见附件4),召开乡镇(街道)工作部署会,具体指导乡镇(街道)完成调查摸底工作。
  2.各乡镇(街道)政府按照调查摸底工作要求,对属地内已取得营业执照、3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面的调查摸底,分类建立企业台账,于3月11日前,将《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上报区安监局。
  3.属于区安监局的直管行业、乡镇(街道)上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基础信息采集表》,由区安监局进行审核。符合录入自查自报系统要求的,区安监局将录入自查自报系统,录入工作于3月31日前完成。
  (三)宣传培训阶段(4月1日至5月31日)。
  1.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要将自查自报工作贯彻到监管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和利用板报、简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做好自查自报的宣传工作。
  2.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区广电中心以新闻播报、宣传字幕为手段,宣传自查自报工作的目的和意义,为实施自查自报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3.组织开展系统推广培训。培训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采取分级、分片、集中培训的方式。
  第一阶段由区安监局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工作组人员进行培训,于2011年4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由各乡镇(街道)组织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次数根据企业数量及参加人数自行确定,于2011年5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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