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区安监局关于《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房山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
(区安监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根据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广应用顺义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安办发【2010】76号),全面推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建设工作(以下简称自查自报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切实贯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结合全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借鉴顺义区工作经验,在全区推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动态分类排查、动态评审挂账、动态整改销账”的长效机制,巩固和改进监管方式,推进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建立政企互动渠道,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努力提高全区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成立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安监局局长、区经信委主任、房山工商分局局长任副组长,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主管领导为成员的区自查自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具体负责自查自报工作的组织实施、统筹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自查自报工作的具体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五个自查自报督导组(督导组成员及分工情况详见附件2),负责监督、指导各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的自查自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