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请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的其他议题,议题提请单位应事先做好调查研究工作。对涉及多部门需要协调的事项,由议题提请单位先行牵头协调,对提出的政策性意见和具体工作措施要广泛征求意见并充分酝酿,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审核;经协调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负责协调,形成一致意见或建设性主导意见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四)提请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的重大政策性问题,由分管副区长先行研究协调,形成较为成熟的工作方案供会议决策。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会议研究议题:
1. 区政府部门工作职权内能够自行安排解决的;
2. 区政府有关部门协商能够解决的;
3. 分管副区长在分工范围内能研究决定的;
4. 部门之间未形成一致意见或未经协调和充分讨论的;
5. 会前未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而临时动议的;
6. 内容涉及相关分管副区长不能出席会议的;
7. 一般性工作汇报。
(六)区政府重要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政府办秘书科承办。由区政府办秘书科负责对区政府重要会议议题进行收集、整理,经区政府办主任初审后,报请会议主持人审定。会议议题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后,由区政府办秘书科按照“先急后缓、先重后轻”的原则,编排会议议题及各议题提请讨论的时间。
三、会议时间安排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每两周召开一次,开会时间一般确定在星期三下午。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时间不定期,可根据事项紧急程度随时召开。
四、会议材料准备区政府重要会议的材料由议题提请单位准备。
(一)凡主管副区长批示需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且经会议主持人审定的议题,有关文件转到区政府办秘书科后,由区政府办秘书科向议题提请单位下发《区政府重要会议议题通知单》。
(二)议题提请单位须按照《区政府重要会议议题通知单》要求,于1-2个工作日内,将会议所需材料报送至区政府办秘书科(地址:区政府楼526房间;联系电话:89350096)。
(三)会议材料既要提出需解决的问题,又要有解决问题的措施、办法和建议。请求决定的事项一定要观点明确,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提出的措施要切实可行,且具有可操作性。汇报材料中涉及到的文件依据要一并提供。会前已协调区有关单位或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查的,应当另附书面说明材料。
(四)对于主题不明确,措施、办法不可行,以及未提出解决问题方法措施的议题,不予安排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