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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组织实施细则的通知
(房政办发〔201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中心,区直属各单位: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组织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重要会议组织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推进区政府重要会议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区政府重要会议质量和效率,本着务实、高效的原则,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区政府工作实际,现就区政府重要会议组织有关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会议审议事项
  区政府重要会议主要包括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政府专题会议。
  (一)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事项
  1. 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定、指示和重要工作部署;
  2. 研究贯彻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召开的全市性重要会议精神;
  3. 研究贯彻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决定和意见;
  4. 分析全区经济社会形势,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措施;
  5. 研究需向市政府请示的重大事项以及需提请区委审定或区政府全体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6. 讨论提请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审议以区政府名义发布或批转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措施和工作计划;
  7. 研究各乡镇(街道)和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向区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8. 研究工作涉及多个单位,已经区政府分管副区长牵头协调、并形成初步统一意见,需要区政府重要会议进一步研究决定的事项;
  9. 研究区政府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区政府专题会议审议事项
  1. 研究有关乡镇(街道)、区直单位请示的专项工作;
  2. 研究区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
  二、会议议题审核
  (一)提请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的议题事项,议题提请单位须于会议召开7个工作日前正式行文请示区政府,经区长和分管副区长签批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临时报送提请上会的议题,且上会材料未按要求准备充分的,原则上不于本周安排上会。
  (二)提请区政府重要会议研究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文件起草单位先行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协调,区政府法制办依法审核,形成一致意见,经分管副区长严格把关后,方可列入会议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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