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敬老院设施建设费,由市和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筹集解决。
中心敬老院管理服务费(包括管理服务人员工资、办公费、房屋建设和维修费、取暖费、水电费和五保供养对象的医疗费、丧葬费等),由区、县(市)财政纳入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积极资助五保供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慈善公益组织要积极发动社会各界捐助款物,资助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十条 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中建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账”。
市财政部门应当将省级财政部门下拨的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本级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供养金拨付到区、县(市)五保供养资金专账;区、县(市)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预算安排的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供养金和中心敬老院管理服务经费拨付到本级五保供养资金专账。中心敬老院设施建设资金按规定渠道下拨。
第二十一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编制本年度五保供养资金需要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财政预算。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当按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五保供养资金发放汇总表及明细表,明细表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中心敬老院为单位填报,明细列表到村一级支出情况,年终编制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二条 五保供养资金发放由区、县(市)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和中心敬老院的管理费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数据,财政部门按照季度直接拨付到区、县(市)民政部门,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拨付到中心敬老院账户,或者由区、县(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中心敬老院。
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资金,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核定发放数据,财政部门直接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代办金融机构直接拨付到五保供养对象个人账户,由本人自行领取。分散供养对象本人自行领取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安排有关人员帮助领取。
第二十三条 转移支付的五保供养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的用于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五保供养对象生活,不得用于中心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服务,结余部分结转下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