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人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家庭人均收入不超过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可视为无赡养能力。
第八条 五保供养的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五保供养对象16周岁以下仍在校读书的,应当保障其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五保供养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需个人承担的费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并按照《沈阳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意见》的规定享受农村医疗救助待遇。
第九条 五保供养待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村民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的由近亲属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人递交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身份证;
2、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
3、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劳动能力状况等证明材料;
4、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者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者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证明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由专门人员对申请人的自然情况、家庭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将评议结果在本村公示3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五保对象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由主管领导在其《审批表》上签属审核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退回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三)审批。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审批表》上签属审批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复核。对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根据供养形式,签订供养协议,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