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四荒”资源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单位和个人擅自开发、开垦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随时有权收回。
禁止侵占林地、作业道、排灌沟渠实施开荒行为。
第三十六条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的80%归被征地农户,20%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据实支付给其所有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造成损失的,除责令限期改正、退回、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当事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的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对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代理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解聘:
(一)不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将各村不符合规定的收支凭证入账的;
(二)擅自在涉及“三资”的合同或者协议上盖章的;
(三)丢失、损毁所保管的各种财务资料和档案的;
(四)离职时无正当理由拒不交接的;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情况不按时向村民公开接受监督的;
(六)有其他违反财务制度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8月31日。《
苏家屯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试行)》(沈苏政发【2010】5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