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购建和处置集体资产必须提交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集体资产出售时,不能以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或者评估确定的价格成交,需要降价时,必须再次召开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任何人不得擅自降价处理。
第四章 资源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源登记制度,将集体资源全部录入《资源登记簿》。《资源登记簿》的内容应当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详细信息。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期限和起止日期,承包费或者租赁金缴纳情况等。集体资源发生增减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除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外,应当实行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承包、租赁或者拍卖。
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确定方案,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山岭、森林、林地、果园、滩涂、鱼塘、水面、“四荒”等资源,承包人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及其他资源的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后,方可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源的发包(流转)或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当及时归档并报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第三十四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按人平均实行家庭承包的,在承包期内,承包农户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经营权流转和获得征地补偿等权利。其他没有按人平均发包的集体资产和资源属于该权属单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截留、平调或者非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