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应当实行预决算制度。每年年初,各村编制年度财务预算计划,经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经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
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对各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格控制预算外支出,如需调整,应当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理财小组由依法召开的成员大会或者代表会议在本村村民中选举产生,村干部不得兼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金,必须全额纳入代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各项现金收入应当在3日内逐笔全额上交代理服务中心,严禁设置账外账、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开支应当遵循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的原则,加强村级车工、人工和公务用车等费用支出管理,取消村级招待费。
报刊杂志订阅实行限额管理,农业人口超过2000人(含2000人)的村不得超过1500元,农业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不得超过1000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性财务支出应当实行“事前申报制”,经审核无误后,由代理服务中心支付现金或者银行存款。
严格控制大额现金结算,1000元以上的支出应当采用转账方式结算;特殊原因需要现金结算,应当由代理服务中心主任批准。
第二十条 实行原始凭证“账前审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需由经办人、验收人、村书记、村主任签字或者盖章,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后,报代理服务中心。
代理服务中心记账会计对各村报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经代理服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登记账簿。对财务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记账会计不得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实行财务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常规事项应当按月或者季定期公开,在每月或者每季终了之日起7日内公开。非常规事项随时发生随时公开,村民对财务公开内容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代理服务中心提出质询,代理服务中心应当在一周内予以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