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家屯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办法
(2012年8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的管理,保护“三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经营、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三条 区农林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日常工作由区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总站负责。
涉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的监督与管理。日常工作由“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代理服务中心”)负责。
监察、审计、土地、财政、民政、水利、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现金、存款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者投劳形成的机械设备、建筑物、道路桥涵、农村水利设施、水土保持设施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以及动物、植物;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协议占有的资产份额;
(三)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专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