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2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加强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为加快推进“工业强州、城镇带州”的发展战略和强化“加速发展、加快转型、奋力赶超、推动跨越”的主基调,推动林业大资源、大产业、大发展的发展目标,提高加工发展水平,切实促进林农增收、财政增长、企业增效。根据《中共黔东南州委 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黔东南党发〔2010〕10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木材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 〔2009〕20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把住总量,保证税收
为防止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流失和杜绝低水平产品加工,提高林业税费贡献率,自2011年起,全州木材生产经营加工实行税费贡献率挂钩制。各县市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征收以省林业厅下达当年森林采伐限额计划指标总量为依据,实际木材采伐量由州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实统计认定,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贡献率由税务部门结合州林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实际采伐量裁定。
二、动态管理,实行“双挂钩”
在采伐限额内,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木材采伐进行动态管理。
(一)县市木材采伐与当地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
凡产品开发措施不力、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低于300元的县市,所采伐木材须供给到州内其他县市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的企业,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设置贸易壁垒阻止木材市场自由流通。
(二)企业木材生产原料供应与木材生产经营加工税费贡献率直接挂钩。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制定有效措施,对有管辖权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税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管。凡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产品附加值高的企业,各县市在采伐限额内优先安排原料供应。
鼓励精深加工发展,扶持做强做大。凡每立方米木材原料税费高于300元、产品附加值高的木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以市场为导向,在州内可以自由竞购木材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