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黔东南府办发〔2011〕12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和黔东循环经济工业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促进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
三十七条、第
三十八条,《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和《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舞阳河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收缴的对象及范围
(一)收缴对象: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服务设施建设、旅游客运、游船、索道、漂流、洗浴、餐饮、住宿、商品销售、娱乐、歌舞表演、租赁、摄影摄像和游客服务等经营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依法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收缴范围:黔东南州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系指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所确定的范围。
二、收缴的项目及标准
(一)整体经营项目
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依法取得整体项目特许经营,由经营者出售门票的,按门票收入的10%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单个项目经营
在黔东南州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的单个项目经营,经营者按经下标准缴纳风景名胜区资源有偿使用费:
1.旅游客运(包括客车、观光车、客船、游船等)按经营收入的5%缴纳;
2.索道(包括扶梯、缆车等)按经营收入的10%缴纳;
3.漂流(包括激流回旋、水上游乐等)按经营收入的15%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