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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8月15日,实施日期:2012年8月25日)宣布失效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深人社发〔2010〕112号)


各区人事局,光明、坪山新区组织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顺利推进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深人社发〔2010〕10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实施范围

  1.已上报申请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业单位,应先进行岗位设置管理,待批准后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二、关于岗位的设置和结构比例

  2.事业单位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三类岗位的总量结构比例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等因素综合确定,由事业单位提出意见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市、区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的事业单位,应先向机构编制部门申请核定有关事项后再进行岗位设置。

  4.已实现后勤服务社会化的事业单位,可不设置工勤技能岗位。

  5.事业单位首次开展岗位设置工作时,暂不设置特设岗位。事业单位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待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入轨后,再按照特设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设置。

  6.事业单位中职责任务、工作标准、聘用条件及岗位名称相同的岗位,可使用同一岗位说明书,但应加以标记区分。

  三、关于岗位设置程序

  7.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成立机构。成立岗位设置工作组织,拟定工作计划,负责岗位设置的摸底调查、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2)确定岗位结构比例。事业单位的岗位结构比例由人力资源(人事)行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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