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要原则
1、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征地补偿标准要与大同市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要充分考虑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并体现长远生计和未来发展的需要。
2、符合当地实际的原则。结合大同市实际,科学、合理地组织实施更新调整工作,提高征地补偿成果的应用价值。
3、公众参与原则。征地补偿标准成果调整过程中,各县区国土部门应广泛听取其他有关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科学测算、有效服务的原则。严格按照技术依据,科学测算补偿标准,标准要体现科学性、现势性和可操作性,既要服务政府征地管理,又要维护土地市场秩序。
5、有效衔接,协调平衡原则。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要充分尊重历史,特别要对2009年至2011年期间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认真分析和借鉴,征地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征地补偿标准。
6、同地同价原则。在同一区片内,相同土地类型的不同宗地征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及用途不同而有所差异。
三、工作依据
(一)法规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制订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6〕3号);
6、《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7、《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