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同政办发[2012]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自2009年12月10日公布执行。该《通知》公布实施两年多来,对我市依法合理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民对土地的投入不断提高,现行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已不能准确、客观反映我市的征地补偿的现实状况。因此,根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的稳定,亟须对我市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第二轮更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文件中“征地补偿标准原则上应每2- 3年更新一次,逐步提高”的精神,山西省国土资源厅下发《关于下发山西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办发 〔2012〕95号),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征地补偿标准更新工作。现将《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更新工作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保证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大同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09〕38号)的要求,按省厅统一部署,结合大同市实际,经国土局研究决定,拟对2009年颁布实施的大同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调整更新。为使工作顺利开展,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更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实现征地补偿的同地同价和公平性,维护社会稳定和土地市场秩序,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科学、合理的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做好征地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征地行为,提高征地工作的透明度,防止征地补偿的随意性;体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合法、科学、合理和公平,解决征地工作中思想难统一、工作难协调、标准难确定、群众难满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