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催告书
编号:
: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三十五条、第五十四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如下义务:
1.
;
2.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
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送达回证
编号:
受送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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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达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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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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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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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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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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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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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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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拒收时见
证人签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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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送达
理 由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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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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