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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强制执行催告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附件2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催告书
  编号:

    
  本局于 年 月 日向你(单位)下达了编号为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的规定,现依法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如下义务:
  1.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上述催告事项,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力。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送达回证
  编号:

受送达人

 

送 达 人

 

送达地点

 

送达方式

 

法律文书

名 称

 

收件人签章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拒收理由

    

                  年 月 日

受送达人

拒收时见

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不能送达

理 由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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