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
(一)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研究项目或课题,本单位工作人员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急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
(二)为聘用本市认定的任期内高层次专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三)区属事业单位为聘用本区认定的任期内区级高层次专业人才,本单位相应等级岗位暂无空缺的。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事业单位在对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发展目标、岗位及人员现状等充分调研分析、进行资源整合优化的基础上,拟定岗位设置方案。经单位领导班子讨论通过后,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部门核准。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编制岗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的名称、等级、聘用条件及工作职责、工作任务、工作要求等。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并在本单位公示。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常设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非常设岗位设置方案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调整。单位因机构撤并、最高行政管理岗位等级、领导职数、编制员额等机构编制事项发生变化,以及其他原因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经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工作人员聘用、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和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聘用,并依法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