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进行,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动态管理的原则,坚持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按岗定酬。
第五条 市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区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简称区人力资源部门)在市人力资源部门的指导下,按管理权限负责本区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按规定聘用工作人员。
第二章 岗位类别
第六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常设岗位、非常设岗位和特设岗位。
第七条 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单位主要职能和工作任务,需保持相对稳定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简称三类岗位)。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包括单位领导岗位、内设机构领导岗位和其他承担管理任务的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第八条 非常设岗位是指为完成事业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任务而设置的岗位。
非常设岗位的类别由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设置。
第九条 特设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市人力资源部门核准设置的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
第十条 常设岗位中的三类岗位按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分别设置相应的等级,作为配置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和确定工资待遇的依据。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共设8个等级,自上而下依次为三至十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