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深人社规〔2012〕1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在总结本市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实践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深圳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根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和《广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粤人发〔2008〕27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聘用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由国家机关举办并列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财政核拨经费、财政核拨补助经费、经费自给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承担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和其他服务工作职责,有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聘用条件的工作岗位。
岗位的具体名称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参考行业、单位现行的职务称谓确定。